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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法令規範

    Fire Regulations

防焰性能認證

為確立防焰業者是否有一定的機器設備、品管能力、進出貨管理 及作業規範,依「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」規定,對於防焰物品的管 理,係採取認證的方式,即業者必須檢具申請書表及試樣,向中央主 管機關(內政部消防署)提出申請,中央主管機關就業者所提各項資 料加以審查,並赴各申請公司(工廠)現場實地勘查,符合規定後即 發給認證證書。


防焰物品之試驗規格

防焰性能試驗,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、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 點第 4 點規定,申請防焰性能試驗時應檢附試樣;惟因中央主管機關 未具有完整的試驗設備及專門操作人員,故現階段消防署除地毯類物 品外,尚無法受理其他樣品之防焰性能試驗。因此,消防署依據消防 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,辦理防焰性能試驗機構評鑑,目前經評鑑 合格之試驗機構如下:
1.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
2.財團法人防焰安全中心基金會
各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試驗時,檢送試樣至上述單位辦理。
經查驗防焰性能試驗報告,確實符合防焰性能者,消防署會賦予每一項產品試驗合格號碼。


防焰物品之標示方法

防焰標示是唯一能證明具防焰性能的一個標誌。當消防單位進行 檢查或消費者購買時,所能憑據的就是購買物品上的一個防焰標示。 因此,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 17 點規定:「防焰物品應採張貼、縫 製、鑲釘或懸掛標籤等方式,連同防焰性能認證登錄號碼標示於各防 焰物品或其材料本體上顯著處,其具體標示如下表


以地毯來講,地毯上必須要縫製(張貼或鑲釘)防焰標示於防焰物 品本體上明顯處,且標示上必須要有認證登錄號碼,也就是說,消費 者可以在地毯(防焰物品)上明顯地發現縫製(張貼或鑲釘)上去的防 焰標示。

防焰標示是唯能證明地毯、窗簾、布幕、展示用廣告板等物品通過防 焰性能試驗,具有防焰性能之唯一標誌,因此未具有防焰標示之地 毯、窗簾、布幕、展示用廣告板及其它指定之防焰物品等,即不能稱 之為防焰物品,消防單位檢查時亦視同未設有合格之防焰物品處理。 另外,防焰標示依防焰物品之不同,而有不同的防焰標示,例如:地 毯有地毯的標示,窗簾有窗簾的標示,合板有合板的標示,若是地毯 的標示使用於合板,合板的標示使用於窗簾等情形,則這些窗簾、地 毯、合板等物品雖然有防焰標示,但是仍然視為不符合規定,一樣要 求依法改善,並追究防焰標示領用者的責任。


各類防焰標籤


台灣窗簾網防焰合格證書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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